第四節 生產安全事故鑒定中心建設工程
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技術支撐體系,建立省生產安全事故鑒定中心,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所需的相關技術鑒定和技術分析工作。根據事故調查處理相關規定,接受委托并獨立進行事故鑒定調查或協助事故調查組參與調查,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與行政處理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減輕相關部門職能負擔,提高事故鑒定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第五節 安全生產科技應用工程
強化科技進步對安全生產的促進和保障作用,在安全生產風險高的行業領域和生產安全事故“重災區”,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裝備和材料。
一、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并于3年內完成。有條件的煤礦要采取礦井通風系統智能分析技術和礦用局部通風機智能調節系統。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要采用機械通風、采空區監測監控、中深孔爆破、高陡邊坡安全監測、高含硫氣田勘探開發安全關鍵技術、油氣長輸管道泄漏檢測等技術和裝備。
二、“十五種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企業實現自動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動聯鎖控制系統改造升級。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以及公交車、校車、企業自備客車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于2年內全部完成。
四、 三等別以上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等。
第六節 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程
加快推進“金安工程”二期建設,構建全省各級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信息化共用共享系統支撐平臺和保障體系。建立民爆器材行業生產經營動態信息系統,實現民爆物品從生產到銷售出庫的動態流向監控。依托“金質工程”,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信息化網絡建設,實現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檢測檢驗等數據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依托“金農工程”,完善農機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系統。
第七節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治理工程
全省以防治煤工塵肺、矽肺、水泥塵肺、石棉塵肺為重點,實施粉塵危害綜合治理工程,逐步關閉高污染、高能耗、粉塵危害嚴重、不具備防治條件的小煤礦、小礦山、小化工、小冶煉廠、小水泥廠等。相關企業要實施砷化氫、四氯氫硅、硫化氫、一氧化碳、氯氣、氨氣、苯、鉛、汞、鉻等重大職業中毒隱患防范治理工程,對生產設施、設備、場所進行治理。環保部門要實施放射性職業危害治理工程,開展危害控制試點建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間,必須加強政策引導,資金投入和監管監察力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安全意識,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和主要任務的完成。
第一節 統籌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
省級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產規劃、有關指標、重大項目分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及投資計劃,使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建立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的綜合決策機制,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始終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位置。
第二節 規范安全生產法治秩序
緊緊圍繞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淘汰落后工藝設備、從業人員資格準入、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安全投入、職業危害監督檢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重點修訂《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青海省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政府規章。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問責、聯合執法、執法績效評估與獎懲等制度。形成以安全生產基本法為主線、政府規章為支撐和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為配套的較為完善的安全生產政策法規體系。嚴格落實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制度,妥善處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加大行政救濟和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規范安全生產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安全生產法制化進程。
第三節 嚴格目標考核與責任追究
進一步完善《青海省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強化安全生產控制目標指標考核,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嚴格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管理考核監督機制,對安全生產成效顯著的地區和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加大較大、重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責任。積極推行安全生產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在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實行企業負責人事故任職資格終身否決制度。
逐步理順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安全監管與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調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綜合協調作用。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針對本領域特點,進一步落實和強化監管職責,完善監管制度。全面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業、工商、質監、氣象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及行業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重點加強州(地、市)、縣兩級政府安全責任落實。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嚴格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按照煤礦安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四節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制度
加強執法監督、制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定期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執法效果評估和社會滿意度調查。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做到有案必備、有備必查、有錯必糾。建立執法公告公示制度,推行安全許可和執法政務公開,促進合法、公正、公平、公開、透明、高效行使行政職權。
第五節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
拓寬安全生產投入渠道,完善各級人民政府、企業及全社會多元化的安全生產投入機制。企業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必要的安全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和部門財政預算。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預防與隱患治理、監管監察能力和保障體系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和社會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與文化建設,安全生產科技研發、先進技術示范與推廣等方面。要進一步落實《青海省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省級財政在2010年的基礎上,視財力狀況逐年增加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各州(地、市)、縣財政要建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并逐年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第六節 完善和推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
建立與企業發展水平同步提高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投入機制,逐步擴大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的覆蓋范圍,高危行業(領域)企業落實提取安全費用稅前列支政策,其他行業(領域)要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提足用好安全費用。建立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機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機制,促進企業加強事故預防控制,建立事故預防基金,逐年增加事故預防費用占工傷保險支出中的比重。探索實行高危行業企業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加快推進礦山、化工、建筑、交通等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先行試點,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群防群治、風險共擔機制。建立企業安全狀況與銀行貸款、擔保、保險等信用評級掛鉤機制,實行有保有壓的融資政策,在發行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以及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完善信貸政策,鼓勵銀行對有償還能力的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貸款支持。建立完善事故傷亡賠付法律制度,進一步加大企業違法違規和事故成本。
第七節 積極發揮安全生產專家作用
繼續充實安全生產專家隊伍,設立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筑、消防、綜合和現場技術支撐8個專業組,在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法制建設和重大決策咨詢、標準制定、監督檢查、隱患治理、事故調查、應急救援、安全評審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八節 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和各種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拓寬和暢通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公眾的公開監督。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跟蹤調查,及時整改。完善與規范安全生產新聞發布制度,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事故調查處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第九節 創建安全文化環境
文化、教育、衛生、人力資源、旅游等部門加大安全與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力度。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新聞媒體和區域性公益廣告加強安全生產文化宣傳。在社區、學校、工業集中區等人員聚集地定期舉行展覽、講座等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教活動,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文化環境。進一步推動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將安全文化作為企業章程和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樹立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主動意識。
第十節 加強規劃實施的評估工作
規劃實施中期(2013年),對規劃的主要任務完成情況、重點項目建設情況、主要控制指標完成情況等內容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相應的措施和要求,確保規劃目標、任務的實現與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