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3年4月22日)下午18:41,四川省財政廳在四川采購網上發布《關于加強“4.20”蘆山特大地震救災緊急采購管理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川財采[2013]15號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加強“4.20”蘆山特大地震救災緊急采購管理的通知
省級各部門、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
為了保障“4.20”蘆山特大地震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采購資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規定,現就救災緊急采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4.20”蘆山特大地震救災應急救援工作中,四川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和捐贈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按本通知的要求執行。
二、在“4.20”蘆山特大地震救災應急救援工作中,涉及災民緊急救治、安置、防疫和臨時性救助等采購活動可以作為緊急采購項目,在保證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由采購單位自行以合理的價格向供應商直接購買。各采購單位在實施上述采購活動中,要以保證國家利益、災區人民群眾利益和捐贈人的意愿為宗旨,充分考慮災區救災的實際需要。
三、緊急采購項目的采購應當由二人以上采購人員和本部門紀檢監察人員組織實施。采購人員必須在發票等購買憑據上背書簽字。
四、四川省財政廳在四川采購網開設了“‘4.20’蘆山特大地震緊急采購公示”專欄。采購單位應當在緊急采購活動結束7個工作日內將采購結果(包含采購單位的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單價、總價,采購結果確認時間以及供應商名稱等內容)在專欄公示。
五、采購單位應當對所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進行查收,辦理查收和交接手續,確保其種類和數量準確無誤。所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種類和數量出現問題的,應當由采購單位及其采購人員承擔相應責任。所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質量出現問題的,應當由供應商承擔相應責任;涉及采購單位及其采購人員的,依法從嚴追究責任。
六、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震救災緊急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采購單位要保存好緊急采購項目的有關資料和憑據,并對采購情況進行統計匯總,以備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
四川省財政廳
